2024 年 9 月 23 日,瀋海高速發生一起因輔助駕駛系統使用引發的嚴重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4 車受損,檢方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這一處理結果引發社會對輔助駕駛責任認定的廣泛討論。
據調查,當事人何某某駕車回家時,爲減輕駕駛負擔開啓了車輛 L2 級輔助駕駛系統,設定時速 110km/h 行駛。行至擁堵路段時,系統未及時識別路況,仍保持高速行駛。何某某發現危險後緊急打方向盤,車輛瞬間追尾前車,引發連環事故:前方一輛車被撞翻,另一輛車遭追尾,被撞翻車輛還波及相鄰車道車輛。更嚴重的是,何某某車輛後排乘客因未系安全帶,在劇烈撞擊中搶救無效身亡。

涉事車輛的 L2 級輔助駕駛系統,雖具備自適應巡航和車道保持功能,但明確要求駕駛員保持專注並隨時接管。檢察官在案件中指出,駕駛員作爲第一責任人,需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本案中處罰予以減輕。
這一處理引發爭議:交通肇事致 1 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通常應承擔刑事責任,不應因使用輔助駕駛而減輕。類比剎車助力失靈等情況,駕駛員仍需爲結果負責,輔助駕駛普及不應變相降低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近年來,L2 級輔助駕駛普及加速,類似事故頻發。此前某品牌車輛因輔助駕駛系統未及時制動,造成三名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例,也曾引發責任認定討論。專家強調,無論何種輔助駕駛功能,駕駛員均爲第一責任人,不能因系統存在而放鬆警惕。若濫用 “輔助駕駛” 作爲減輕處罰的理由,可能削弱交通法規的嚴肅性,增加道路安全風險。

目前,如何平衡輔助駕駛技術應用與責任認定,成爲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