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宋欽章 每經編輯:杜恆峯

自有個人財產開始,財富傳承就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寒門陋舍三間、薄田五畝,要在兄弟之間求得雙方滿意的分配也絕非易事。若是財富多至21億美元或百億元人民幣之巨,那將是對“家長”公心和智慧的極大考驗,若財富分配還要加上非婚生子女,其中的顧慮和焦灼,恐怕只有宗慶後這樣的當事人才能體會。
爲非婚生子女設立家族信託,信託由專業機構打理,隔絕了風險,各個子女優渥的生活有了保障,宗慶後可謂用心良苦。但這份充滿父愛的家族信託,卻成了家族矛盾爆發的導火索,非婚生子女一紙訴狀,將他們和宗馥莉的矛盾公之於衆,關於這份家族信託是否被“擊穿”的討論也甚囂塵上。
經過四十多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的“創一代”們普遍面臨財富傳承交接的問題,家族信託作爲經過上百年實踐、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工具,也越來越多地被高淨值人羣所採用。但沒有一項工具完美無缺,仔細觀察宗家爭產案每個細節就可以發現,家族信託要真正發揮其作用,必須嚴格遵循其固有的約束條件。本期每經頭條,就從資深專業人士的視角,剖析宗家家族信託設計上的缺陷,並延伸至境內市場家族信託所面臨的問題及其發展前景上。
“十字軍東征時期,一些貴族奔赴前線,便將家產託付給留守的貴族,囑託其照顧家鄉的妻兒。如妻子不忠、又無後嗣,這些財產便捐予神父——這便是家族信託的早期雛形。”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董事長聶俊峯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是描述。
從歷史脈絡來看,現代家族信託的制度根基在英國得以成熟,隨後傳入美國並實現規模化發展。20世紀美國經濟騰飛造就了龐大的富裕階層,鉅額財富的管理與傳承需求,推動家族信託成爲信託業務中的專有業務類型,相關業態逐步發展壯大。隨着中國富裕人羣的快速增加,家族信託作爲家族財產傳承的重要工具,也逐漸被中國高淨值人羣所熟知。
2025年盛夏,一場圍繞家族信託的遺產爭奪戰在中國上演。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後生前或許也未曾料到,在他離世一年多後,子女們會爲遺產對簿公堂。與此同時,圍繞家族信託有效性的問題,高淨值人羣的財富傳承難題也再次成爲關注的焦點。
由於兼顧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等諸多優點,家族信託也被視爲保護家族財富代際傳承的“金鐘罩”,但這個看似嚴密的防護體系,也存在被攻破的“命門”。綜合業內資深人士的分析,“宗慶後式難題”在高淨值人羣中普遍存在,在設立家族信託時,要避免三個主要的誤區:一是“放不開”,即“家長”管不住自己的控制慾,導致個人對家族信託影響過大,這在“家長”過世後可能產生嚴重問題;二是“管不住”,即受託機構無法真正掌控信託資產,導致信託資產流失;三是“分不清”,即信託資產沒做到嚴格隔離,當利益相互衝突的主體都可以對信託施加影響時,衝突也就難以避免。
“宗慶後式難題”
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肯尼迪家族,對於這些傳承百年的“老錢”家族,家族信託已經成爲“標配”。美國現任總統特朗普也曾在新聞發佈會上透露,將把家族產業全部交由信託基金打理,由他的兩個兒子及獨立審查官員監督業務。
家族信託之所以集富豪們的萬千寵愛,在於其機制設計上的一個特點——信託財產獨立性。一旦財產爲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設立信託,它就成爲獨立的信託財產,既不屬於委託人,也不屬於受託人或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且原則上不可強制執行。
正是基於家族信託的這些優勢,宗慶後爲非婚生子女作出了家族信託的安排,但這種安排如今看來並不周全。
2024年年底,宗馥莉被“宗氏三兄妹”起訴,對方要求追索宗慶後生前承諾的每人7億美元(合計21億美元)離岸信託權益,直到最近該案才被曝光。目前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宗馥莉此前從上述信託關聯賬戶(建昊公司設立在匯豐銀行的賬戶)轉出約110萬美元,此舉被“宗氏三兄妹”認爲是她“轉移資產”的信號。同時,宗馥莉直接操作信託關聯賬戶的行爲,也引發了該信託是否被“擊穿”的爭議。
聶俊峯對記者分析,根據已知信息,該信託未必被“擊穿”。“具體要看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目的是怎麼規定的,以及家族信託對SPV(特殊目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有沒有制約能力。”
他指出,可能出於長女身份及其他受益人信息保密考慮,宗馥莉被指定爲建昊公司唯一董事。若家族信託主要託付財產爲建昊公司,且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爲唯一決策人,那麼信託利益可能受董事決策影響。“如果宗慶後設立該離岸信託時前述關聯條款不完善、信託及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治理無法有效制衡,那麼宗馥莉可能沒有權限改寫信託受益人以及受益比例,但她仍然可以影響受益人的利益。比如以費用、經營資金支付等合法合規的方式,處置或轉移信託多層嵌套下的核心財產。”
“香港一些‘老錢’家族在設立家族信託的時候,大概率沒有把同父異母子女完全分開。一碗水端平很難,有時候家族信託與其將‘多房子女’混在一起,還不如分開的好。另外,以宗慶後爲代表的這一代本土企業家,可能對家族信託的認知仍偏碎片化,事關傳承的重大決策存在零散不連續的狀況,導致最終沒有實現合理和諧的傳承安排。”聶俊峯如是評價道。
哪些家族信託會“失守”?
不同的家族信託需要解決各自不同的問題,家族信託遭遇風險也並非宗家這一例。事實上,家族信託被“擊穿”的案例並不鮮見。就境內設立的家族信託來說,公開可查的案例至少就有三起,其中兩起系當事人涉及刑事案件,信託財產被查封或強制執行。另外一例是張曉某爲非婚生子設立的家族信託遭法院凍結。相關執行裁定書顯示,胡志某的情人張曉某設立家族信託,指定非婚生子爲唯一受益人,胡志某的原配楊莉某以不當得利爲由提起訴訟,並申請法院凍結信託財產,隨後法院凍結了信託項下的所有款項。
離岸家族信託也有被“擊穿”的可能。俏江南創始人張蘭的離岸家族信託即是如此。張蘭在與CVC Capital Partners的訴訟中敗訴,導致信託賬戶中的5537萬美元被該公司接管。該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爲,儘管信託項下的兩個銀行賬戶以SETL公司名義存在,張蘭仍保留資金的實益所有權;張蘭能自由轉賬,且在凍結令前急於轉出資金;其代理人郵件確認,相關銀行賬戶爲張蘭所有。
從上述家族信託失敗案例中,不難發現一些共通的癥結。其中,信託設立的合法性是影響其有效性的重要前提,這主要體現在兩個維度:一是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二是信託設立目的的合法性。
“信託只能用於保護合法的財產。”大成律師事務所金融行委全球資產安全法律中心主任王旭律師表示,無論任何人、任何時候,如果以非法所得設立信託,最終該信託都有可能被“擊穿”。例如,若信託資產源自欺詐或非委託人合法所有,該信託便可能面臨“穿透”的風險。他強調,設立目的不合法也會影響信託的獨立性。“我曾接到客戶諮詢,他們想在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避免分割。還有人因不想償還已產生的債務而設立信託,隔離資金。這些信託的目的並不合法,信託規劃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昊律師則指出,“當信託財產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時,若某位先生在海外私自設立信託,而在隨後的離婚訴訟中,妻子發現共有財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裝入信託,她就有機會挑戰信託的有效性。”
委託人控制權的尺度也會影響家族信託有效性的發揮,已有不少名人在此“踩雷”。
王旭律師對記者表示,當委託人在信託合同(境內)/信託契約(境外)中或信託架構上保留了對信託過多的控制權,且導致信託財產能夠被委託人自由支配,信託被“擊穿”的可能性則會明顯增加。另外,在境外信託實踐中,對於委託人的所有指示,若受託人均“不假思索”地嚴格執行,這種情況可能構成實質虛假信託,其資產保護功能亦可能受影響。
王昊律師告訴記者,如果委託人在海外設立信託時保留了太多的控制權,信託的獨立性可能受到來自債權人的挑戰。“張蘭案件,以及一些俄羅斯與土耳其富人,均發生過類似被債權人挑戰的情況。”
普林信託CEO陳韜告訴記者,一個成功的家族信託需要具備以下幾個關鍵因素:首先,信託設立人一旦做了信託,需要儘量放棄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和支配權,這個信託才具備隔離功能;其次,如果選擇做境外信託,要選擇信託法律健全、政治穩定的境外法律管轄地,這樣萬一有法律糾紛就能更容易找到信託訴訟律師處理;最後,受託人的從業經驗也很重要,受託人必須有相關的職業資格證,並遵循職業操守獨立、公正處理信託的日常業務,而不是單純聽從委託人的指令。
“創一代”接納家族信託仍需時日
作爲“舶來品”的家族信託,在內地的發展歷史並不長,境內首單家族信託成立至今也不過十餘年時間。
作爲中國內地家族信託發展的親歷者,聶俊峯對記者表示:“我2012年歲末在北京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開展家族信託服務以來,一直要求堅持中國式家族信託的‘四項原則和三大必要條件’:單一信託、資金託付、他人爲受益人、信託不可撤銷+信託財產來源合法、財產共有權人(主要指配偶)簽字同意、債權人知情權的必要保障。”
在着手家族信託業務之初,他認爲這是展業的底線。但他也坦言,在內地家族信託業務興起的早期,很多財富管理與信託機構爲了迎合委託人(家族信託設立者)的控制慾,在信託關鍵核心條款設計上出現了很多“僞家族信託”。
他舉例,首先是委託人自益的家族信託(即委託人本人是信託唯一受益人)一度盛行,實質上並不具備風險隔離的效果;其次是私人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和人員在共有財產權人意思表示、財產來源合規審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家族信託設立的合規審查方面往往輕率大意;第三,在資管新規出臺之後,很多信託公司作爲受託人仍然罔顧風險,大量配置非標債權資產。
這種畸形的展業模式也給家族信託的發展留下了很多“後遺症”。王旭律師表示,境內高淨值人羣對家族信託的認識仍然不足,一個典型表現是,他們容易混淆家族信託和信託理財。“之前很多信託計劃爆雷,投資者損失很大。但實際上家族信託和信託計劃完全是兩回事。家族信託的功能更多是保護資產安全,提供資產保護與傳承功能。從本質上來講,家族信託並非一種理財產品,而是一種法律架構。”
聶俊峯提醒,設立家族信託宜早不宜晚,但中國家族傳統觀念裏對死亡的避諱,導致很多創富者生前“不言身後事”,臨時倉促設立的家族信託又很容易漏洞百出。另外,信託文化基因的欠缺,導致很多本土的“創一代”對信託有一種深深的不信任感。
陳韜也表示:“家族信託在西方國家一直是家族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如洛克菲勒家族信託已傳承四代。然而,在我國,家族信託作爲財富傳承手段相對較新。現代家族信託要求企業家等高淨值人羣放棄對財富的控制權,轉由職業受託人管理,接受這一觀念需要較長的時間。”
“大多境內高淨值人羣對家族信託的認知還停留在表層,並沒有太多的家庭高選擇家族信託作爲財富傳承的工具,主要原因還是不放心——不放心把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非親非故的受託人或受託人公司。說到底,這也是不放心將資產交給下一代,所以不少創一代到了很年長了也不願意權力下放,一旦發生意外,家族財富的傳承就面臨風險。”陳韜表示,家族信託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工具。
“隨着二代留學歸來參與企業運營,這一現象有所改善。然而,由於一些國內家族信託因設立或運作失誤而導致被‘擊穿’,這種擔憂重新浮出水面。但只要選擇合適的受託人公司、信託法律管轄地和合理的信託架構,家族信託作爲資產傳承工具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陳韜最後補充道。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