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曾某生前在某KTV負責銷售酒水等工作。2024年3月18日晚,王某甲等6名男子到該KTV唱歌、喝酒,曾某與6名客人一起飲酒後在房間內休息。次日,曾某被發現在包房沙發上已死亡。事發後,曾某家屬認爲,王某甲等6人未履行合理照顧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起訴至法院索賠35萬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公佈一審判決書,駁回曾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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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曾某生前在某公司工作,主要負責銷售酒水等工作。2024年3月19日17時04分,佛山市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接到報案稱“醉酒朋友昨晚喝醉酒,現呼之不應……”,後民警到現場瞭解到:某某國際負責人稱,發現一名女員工(曾某)昨晚至今日凌晨工作期間在V06房間飲酒,後在房間內睡覺,至今日下午5時許被發現倒臥在房間沙發上,經醫務人員到場證實曾某已死亡。
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顯示,2024年3月18日晚上,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張某、岑某甲、阮某、洪某曾在曾某被發現死亡時所在的V06房間進行唱歌、喝酒等消費活動。王某甲等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均陳述,曾某曾到V06房間進行“禮貌性敬酒”,並未長時間停留……
法院認爲,原告認爲六被告爲“共同飲酒人”,對曾某負有照顧義務,但根據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該院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顯示,六被告是到某某國際2樓進行消費,而曾某因銷售酒水等活動到案涉V06房間進行接待和推銷,沒有證據證明六被告存在邀請曾某共同飲酒、對曾某進行了勸酒等行爲,在此情況下,原告認爲六被告對曾某負有照顧義務的主張並不成立。
另外,根據某公司員工王某丙、清潔人員李某、何某丙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六被告在2024年3月19日凌晨1點左右就離開了案涉V06房,而到凌晨2時30分左右,清潔人員李某、何某丙清潔房間時,曾某在房間內哭泣,清潔人員李某、何某丙未對曾某實施救助等行爲,證明曾某此時身體狀況仍未出現明顯的異常,故沒有證據證明六被告離開時,存在明知道曾某身體狀況異常而未盡到合理注意和救助的義務。因此,原告認爲六被告存在未盡照顧義務的過錯行爲依據不足。
再者,也沒有證據證明六被告在案涉V06房間消費等行爲與曾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基於前述分析,原告主張要求六被告對曾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無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曾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