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入職不到1年結婚懷孕,請病假、婚假、產假均未獲批起訴公司,法院:公司賠償10萬元!

由 大象新聞 發佈於 熱點

'26-03-17

女子入職公司不到一年結婚懷孕,因被醫院診斷爲先兆流產,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之後又向公司申請婚假、產假,均未獲批。女子在其申請的休假期間內也未到崗,公司也未支付其相關工資。事後,女子在申請的產假假期結束前一天向公司發送了被迫離職通知書,隨後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婚假工資、產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10萬餘元。

3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判令涉事公司支付女子相關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0.1萬元。後來,涉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女子入職不到一年結婚懷孕

申請病假、婚假、產假均未獲批

2023年2月,24歲的張女士入職上海某公司成爲一名Camera調試工程師,月薪1.5萬元,工作地點在西安。

2023年9月,張女士登記結婚。同年12月9日,張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爲先兆流產,醫囑要求休假2周,張女士據此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休病假。之後,張女士又多次因類似原因向公司申請病假,休假時間一直持續到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3日,張女士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爲由申請休婚假,時間爲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同日,張女士還以“臨近生產,預產期是2024年3月26日,根據上海市產假相關規定,本人依法享有共計158天”爲由,申請從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產假。

判決文書顯示,公司未批准張女士的上述請假申請,但張女士在申請的休假期間內也未到崗,並於2024年3月22日生產。

2024年8月15日,張女士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公司送達了《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本人被迫離職通知書》,其中載明:“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今,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申請人的病假工資、婚假工資以及產假工資,至今被申請人已經拖欠本人工資9個月,從去年12月開始一分報酬未發……單位的行爲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是被迫離職……”

經查,張女士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的平均工資爲14594.7元。

事後,張女士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24年8月19日解除,公司支付自己病假、婚假、產假、未休年假等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等共計16萬餘元,並要求公司爲其補繳社保。

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其病假等工資

以及經濟補償金共10.1萬元

仲裁結果確認,張女士與上海某公司的勞動關係於2024年8月19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其病假、婚假、產假等工資以及未休年假工資差額共計7.6萬餘元,公司爲張女士補繳2023年2月社保,駁回張女士其餘仲裁請求。

事後,張女士和上海某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起訴。張女士訴請判令公司支付病假、婚假、產假等工資外,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3.23萬元。上海某公司訴請判令公司無需支付張女士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張女士與上海某公司於2023年2月建立勞動關係。2024年8月19日,張女士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公司發送了《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本人被迫離職通知書》,此後未再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亦未向張女士發放工資,故雙方勞動關係已於2024年8月19日解除。

對於張女士訴請的病假、婚假以及產假工資,一審法院均予以支持。張女士於2023年2月入職,在2024年度累計休病假超過兩個月,根據相關規定不應享有2024年度年休假。不過,張女士因公司未足額支付病假、產假期間工資而要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結合張女士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認定爲29189.4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張女士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張女士病假、婚假、產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0.1萬元,駁回張女士其餘訴求以及上海某公司的相關訴求。

公司上訴稱其利用孕期規避工作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上海某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某公司上訴稱,張女士自2023年12月11日起長期未到崗,所稱的“病假”均未獲得其批准,根據規章制度及管理實踐,員工請假必須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准的缺勤應視爲曠工。公司已提交系統的“請假流程截圖”等證據,顯示所有請假申請均處於“未批准”狀態,一審法院僅憑醫院“建議休息”的診斷證明,而完全無視請假程序合規性這一核心事實,錯誤地將未經批准的缺勤認定爲合法病假,並判令其支付工資,損害了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張女士在被客戶項目組辭退(離項)後立即開始長期“病假”,真實性與必要性存疑,該行爲實質是利用孕期惡意規避工作安排,因此,公司無需支付此期間的所謂“病假工資”。

公司上訴認爲,張女士於2023年9月11日登記結婚,直至2024年3月4日才申請休婚假,間隔近6個月之久。儘管法律未明確規定婚假時限,但依據公平原則及企業管理慣例,員工應在合理期限內安排休假。張女士無正當理由延遲申請,其有權不予批准。

二審法院認爲,張女士在職期間登記結婚,依法享有婚假,其提交的門診診斷證明書上患者信息完整、診斷明確、休假建議具體,上有醫師簽字、醫院診斷專用章,應爲合規有效的病假證明,提交婚假、病假申請有據可依,上海某公司未予批准不當,且不能以其未批准爲由否認張女士獲得婚假、病假工資的權利。公司應支付張女士婚假和病假工資。此外,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本案中,張女士請休產假已享受產假津貼,現主張產假工資差額未超出法定合理範圍,依法應予支持。此外,公司未足額支付張女士病假、產假期間的工資,張女士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公司方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紅星新聞主編 | 彭丹編輯 | 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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