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10日,一個讓中國醫藥行業從業者集體失眠的文件落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並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繼2016年相關司法解釋施行之後,反腐敗司法領域特別重磅、全面的一次升級。《解釋(二)》直接指向“單位行賄罪過去量刑過輕”,這個長期讓藥企感到“安全”的制度漏洞。往往只是“罰酒三杯”了事,現在直接入刑並且加大處罰力度。

此次直接對準了醫療購銷中最“致命”的商業賄賂鏈條。無論是單位集體決定,還是由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只要行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就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這把醫藥代表行賄和公司“切割”的路徹底堵死,也就是說醫藥代表行賄,公司難逃罪責。
過去幾年,醫藥行業“帶金銷售”屢禁不止,其中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就在於,只要把行賄包裝成“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爲”,公司就能輕鬆置身事外。2024年間,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案件中,醫藥領域涉案人員高達6萬人。這個說明,單純的行政懲戒和紀委審查,已經難以根治深埋醫藥購銷土壤中的腐敗基因。
而本次新規的出臺,意味着醫藥反腐正式從“行政高壓”切換到“刑事高壓”軌道。這一刀,真的要切下去了。

01 新規核心變化
此次新規針對性解決了以往醫藥領域貪污賄賂案件辦理中“標準模糊、追責困難”的痛點,尤其對單位受賄、行賄相關罪名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同時統一了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量刑尺度,對醫藥行業合規經營形成強力約束,也讓司法實踐中辦案有了更明確的依據,算是給醫藥行業的合規發展敲了個警鐘。
以前,醫藥領域的單位受賄罪長期存在“認定難、追責松”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數額門檻,“情節嚴重”的界定也十分模糊,導致不少醫藥相關單位的受賄行爲難以被精準追責。如以往部分醫院科室、國有醫藥企業,收受醫藥耗材供應商的回扣,數額不大不小,既達不到明確的定罪標準,又確實存在違規行爲,最終往往不了了之,這也間接助長了醫藥領域的不正之風。
此次新規徹底打破了這一局面,給出了清晰可落地的數額和情節標準,讓“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有了硬指標。單位受賄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就直接認定爲“情節嚴重”。即便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只要具備“多次索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等5種情形之一,也同樣認定爲“情節嚴重”。
而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100萬元以上且具備上述特定情節,則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這一變化針對性極強,如此前綿竹市人民醫院骨科一病區,長達10年收受耗材公司回扣510餘萬元的案例,放在新規下,就屬於明確的“情節特別嚴重”,定罪量刑一目瞭然。
醫藥行業對單位行賄的行爲並不少見,如醫藥企業爲了讓自己的藥品、耗材進入醫院採購目錄,向醫院、醫保部門等單位行賄,以往對這類行爲的數額認定標準模糊,追責門檻偏高,很多行賄行爲因“數額不明、情節不清”難以被查處,導致部分醫藥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行賄搶佔市場,破壞了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新規重點降低了入罪門檻,同時明確了從重處罰情形,直擊醫藥領域行賄痛點。根據新規,個人向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單位向單位行賄40萬元以上,就直接達到入罪標準,無需“情節是否嚴重”。
更關鍵的是,列出了6種從重處罰情形,明確包含“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這意味着醫藥企業向醫院、醫保等相關單位行賄,一旦查實,不僅要定罪,還要在量刑時從重處罰。
此外,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用違法所得行賄等情形也會從重處罰,這給醫藥企業敲響了警鐘,以往“靠行賄拿訂單”的路子,今後徹底走不通了。
以往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爲20萬元以上,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模糊,導致部分醫藥企業即便行賄達到立案標準,也因“情節認定不清”而被從輕處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如有的醫藥企業爲了拓展市場,向多名醫療人員行賄,但因沒有明確的情節認定標準,最終處罰偏輕,起不到警示作用。
本次進一步細化了單位行賄罪的認定標準,讓處罰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新規,單位行賄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即認定爲“情節嚴重”。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只要具備“向3人以上行賄”“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辦案公正”等5種情形之一,也認定爲“情節嚴重”。
這也精準貼合醫藥領域的犯罪特點,尤其是將“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納入其中,直指醫藥企業向醫療人員、監管人員行賄的突出問題,如此前黃某雲受醫藥公司委託,向多家醫院醫生支付回扣近200萬元的案例,放在新規下,其所屬醫藥企業就構成單位行賄罪,且屬於“情節嚴重”,將面臨嚴厲處罰。
以往,非國家工作人員,醫藥行業中存在明顯的“量刑雙標”問題。如民營醫藥企業高管、醫藥代表、醫院非公職人員等,受賄、行賄的定罪量刑標準,明顯低於公職人員。這就導致不少民營醫藥企業高管利用職務之便受賄、侵佔公司財產,即使數額較大,也因量刑標準低而受到較輕處罰,難以形成有效約束。
本次徹底打破了這一“雙標”,實現了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職人員犯罪量刑標準的統一。根據新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執行。
也就是說,民營醫藥企業高管、醫藥代表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今後再發生職務犯罪,將和公職人員一樣,受到同等力度的處罰,不再享受“輕判”待遇。這不僅完善了醫藥領域的刑事追責體系,也進一步規範了民營醫藥企業的經營管理,倒逼企業加強合規建設,從源頭遏制職務犯罪,這也是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的具體體現。

02 當藥品推銷變成刑事犯罪
這份司法解釋剛一亮相,便在醫藥行業掀起了軒然大波。文件在多個條款中,將“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單獨點名、重點標註。這背後是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雷霆重擊”,直接將“帶金銷售”從行業潛規則,推向了刑事犯罪。
長期以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是行業心照不宣的“祕密”。從早年直接塞現金回扣,到後來“學術講座”的隱蔽操作,醫藥代表的“帶金銷售”手段不斷翻新。科室會務費、專家諮詢費、學術講課費、調研勞務費……每一個名頭背後,都可能藏着利益輸送的貓膩。比如一場半小時的科室會,普通醫生露個面就能拿800-1500元“勞務費”,專家級講者一天能賺上萬元。一份簡單的問卷調研、一段簡短的文獻點評,費用就能高達1000-3000元。這些就是變相回扣,日積月累下來,金額觸目驚心。
此次的核心殺傷力,首先體現在醫療領域行賄入罪門檻直接“腰斬”。按照新規,對單位行賄罪的普通標準爲:個人行賄滿20萬元、單位行賄滿40萬元才入罪。但明確規定,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重點領域,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20萬元、單位行賄在20萬-40萬元區間,即可直接認定構成犯罪。入罪門檻直接下調50%,過去可能只是違規違紀的金額,如今一步跨入刑事追責範疇。
對一線醫藥代表來說,這根紅線近在咫尺。一名負責三甲醫院的醫藥代表,一年下來,光是給多個科室的會務費、給主任專家的諮詢費、給關鍵醫生的講課費,零散加起來很容易突破10萬元。如每月給兩個科室各5000元會務費,一年就是12萬。再給3名專家每人每年2萬元諮詢費,又是6萬,僅這兩項就遠超10萬的入罪門檻。過去“細水長流”的操作,如今每一筆都可能成爲刑事立案的鐵證。
更具顛覆性的,是徹底填平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法律窪地”。新規第十一條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執行。
這一修改,直擊醫藥行業的“灰色地帶”。過去,公立醫院的普通醫生、科室骨幹,大多被認定爲非國家工作人員,向他們行賄的處罰標準遠低於向院長、採購等公職人員行賄,量刑輕、門檻高,成了行業規避嚴懲的“避風港”。
如今向醫生行賄,無論其是否爲國家工作人員,定罪量刑標準完全對標公職人員。過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較大”起點爲6萬元,現在直接降至3萬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立案標準,也與向公職人員行賄一致。這等於醫藥領域再也沒有“輕罰地帶”,只要是行賄受賄,無論對象是院長還是普通醫生,都將面臨同等嚴厲的刑事制裁。
這徹底擊碎了行業的僥倖心理。此前不少藥企和代表心存幻想,只要不碰院長、採購等“關鍵公職崗”,只跟普通醫生打交道,即便出事也只是“小問題”。但現在,這種認知徹底失效。
給醫生的每一筆回扣、每一筆違規費用,都可能觸發刑事犯罪。如一名醫藥代表向3名醫生各行賄2萬元,累計6萬元,過去可能僅作行政處罰,如今直接達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立案標準,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行業實踐看,精準打擊了“帶金銷售”的所有隱蔽套路。無論是虛開學術會議費、虛構專家諮詢費,還是以贊助、調研、講課等名義輸送利益,只要金額達標、發生在醫療領域,都將被納入刑事打擊範圍。過去靠“包裝合規”規避責任的操作,如今在司法解釋面前無所遁形。哪怕費用走了正規發票、簽了虛假協議,只要本質是利益交換,就會被認定爲行賄受賄。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將“情節嚴重”的認定也向醫療領域傾斜。在單位行賄罪等罪名中,“發生在醫療領域”被明確列爲從重打擊的六種情形之一。這意味着,即便行賄金額未達頂格標準,只要涉及醫療行業,就會被認定爲“情節更惡劣”,量刑時直接從重處理。對醫藥企業而言,不僅直接責任人要擔責,單位也會被處以高額罰金,相關負責人還可能面臨行業禁入,可謂“一人行賄,全公司買單”。
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醫療反腐持續深化的標誌性信號。過去多年,醫療領域商業賄賂雖屢遭整治,但多以行政處罰、行業整頓爲主,刑事追責力度不足、標準偏松。而《解釋(二)》通過“單列醫療領域”“降低入罪門檻”“對標公職人員處罰”三重加碼,真正將醫藥購銷腐敗納入“嚴刑峻法”範疇,徹底消滅了“帶金銷售”的生存空間。

03 從醫藥代表到董事會,無一倖免
《解釋(二)》第四條對單位行賄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直接戳破了行業長期的僥倖。新規明確:行賄數額達20萬元以上,或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存在特定情形的,一律認定爲“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條條直指醫藥領域痛點:向三人以上行賄、用違法所得行賄、在醫療等民生領域行賄實施違法活動、向監察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公正辦案,以及造成惡劣影響等。一旦坐實單位行賄罪,企業不僅要被判鉅額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並處罰金。
這意味着,過去“代表出事、企業平安”的分割邏輯徹底失效,行賄行爲一旦與公司業務、經營目標掛鉤,從一線執行到決策層,全鏈條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衛寧健康原董事長周煒案,正是新規落地前的典型,用真實判決宣告了“單位掩護”策略的破產。2023年7月,周煒作爲公司實控人、時任董事長,因涉嫌行賄被監察機關立案留置,涉案事由與其掌控的全資子公司深圳衛寧中天的醫療信息化業務直接相關。2025年11月一審判決:深圳衛寧中天犯單位行賄罪,罰金80萬元。周煒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2026年3月二審終審,維持單位罰金判罰,周煒刑期微調爲一年三個月。
這起案件的關鍵,在於司法認定邏輯。周煒的行賄行爲,被明確界定爲“爲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職務行爲,而非個人行爲。深圳衛寧中天作爲行賄主體,周煒作爲主導決策、統籌業務的核心管理者,雙雙被追責,徹底打破了“高管個人行爲與企業無關”的抗辯可能。
衛寧健康是醫療信息化龍頭,業務覆蓋超萬家醫療機構,周煒作爲企業靈魂人物,曾主導公司IPO與AI轉型,連他都無法以“個人行爲”脫責,更何況其他醫藥企業的管理層。
近年來,醫保局官網密集通報醫藥購銷賄賂案例,信號愈發清晰。反腐不再侷限於查處單個醫藥代表、醫生,而是直指企業單位行賄與高管責任。
雲南某耗材公司實控人王某甲,因向兩家醫院醫務人員行賄110萬元,被認定單位行賄罪追責。貴州信邦製藥及核心子公司科開醫藥,因單位行賄被檢察機關公訴,上市公司隱瞞信息披露還遭投資者索賠。再到湖南多起藥品供應商行賄案,企業負責人與公司同被追責——每一起案例都在印證。醫藥領域的行賄犯罪,正從“個人犯罪”被大量認定爲“單位犯罪”,董事會、實控人、高管層,再也不是法外之地。
過去,藥企常把行賄包裝成“市場推廣費”“學術會議費”“銷售提成”,由醫藥代表個人操作,公司財務走賬模糊化,以此切割責任。但新規施行後,司法機關將重點審查行賄行爲是否服務於單位利益、是否經單位決策或默許、是否從單位獲取利益。只要是爲了中標醫院項目、提高藥品銷量、獲取醫保準入等企業經營目標,哪怕是基層員工執行,只要資金來源於公司、行爲服務於業務,就會被認定爲單位行賄。
這意味着,醫藥行業的合規邏輯徹底重構。董事會不能再對銷售端的灰色操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高管不能再以“不知情”推卸責任,財務不能再爲違規支出找藉口,醫藥代表更不能再認爲自己是“獨立背鍋俠”。從產品定價、招投標策略到銷售團隊管理、費用審批,每一個環節都被納入刑事合規審查範圍,任何試圖保留“安全距離”的操作,都可能成爲單位行賄的罪證。

04 招採信用"封殺令"同步升級
國家醫保局的招採信用評價體系,也從市場準入層面打出了“組合拳”。疊加之下,行賄企業面臨是一套“刑事處罰+市場禁入”的全鏈條打擊,醫藥行業的合規底線,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收緊。
2026年2月,國家醫保局正式公示了第16期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結果。這份覆蓋全國的“失信榜”,共納入153家企業,被評定爲“特別嚴重失信”的企業達52家,“嚴重失信”企業37家。
對比前幾期數據,嚴重及以上失信企業數量出現明顯攀升,尤其是“特別嚴重失信”主體較往期增幅顯著,這既與2025版信用評價裁量基準銜接落地有關,也顯示出監管對醫藥賄賂“零容忍”的態度持續升級。
重慶康榮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的案例,足以讓業內人“脊背發涼”。這家成立於2011年、主營醫療器械批發的小企業,實際控制人王某在2015年至2023年間,爲拿下重慶某醫院的設備、耗材及防疫物資採購業務,先後5次向該院院長孫某行賄,累計金額高達800萬元。2015年春節後,第一次用編織袋裝100萬元現金,塞進院長汽車後備箱。2018年下半年,爲拿下大型設備採購訂單,直接用兩個編織袋分裝400萬元現金,照舊放入後備箱。2020年下半年、2022年底、2023年春節後,又分別以承接防疫物資、消化囤貨、增加業務量爲由,先後三次各送100萬元現金,其中兩次還搭配了土特產,八年時間裏,用最原始的現金交易,編織起一條利益輸送鏈。
東窗事發後,康榮醫療被直接評定爲“特別嚴重失信”,按照2025版招採信用評價規則,重慶市醫保局對其作出“暫停在重慶醫藥集中採購市場配送資格5年”的頂格處罰。5年的市場禁入,對一家完全依賴區域醫院配送業務的醫療設備企業而言,幾乎是“死刑宣判”。
沒有集採配送資格,就等於失去了核心營收來源,員工薪資、運營成本、供應商貨款都將無以爲繼,即便熬過5年,市場份額早已被競品蠶食,品牌信譽徹底崩塌,再無翻身可能。
此外,醫保局的失信懲戒早已突破“僅罰主體”的侷限,呈現出明確的“穿透式”特徵,企業想靠“甩鍋第三方”逃避責任的老路,徹底走不通了。2025年底通報的“上海某科貿商行涉支架球囊行賄案”就是典型例證。這家名爲上海邑科貿易商行的代理商,實爲美敦力心臟介入耗材的合作方,2013年7月至2020年12月間,在向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銷售支架、球囊時,實控人馬某向該院副院長及兩名心內科主任大肆行賄,總額高達1403.33萬元。其中,美敦力支架每條回扣5000元,價格4000元以上的球囊每條回扣1000元,低於4000元的每條回扣800元,另一個合作品牌耗材則按銷售額20%給回扣,所有回扣均以現金形式,用牛皮紙文件袋、檔案袋分裝,長期隱祕輸送。
案件曝光後,國家醫保局對涉事代理商啓動信用評價、依法處置,更明確將風險“穿透”至生產企業美敦力。
即便生產企業聲稱“不知情”“只是委託第三方CSO推廣”“代理商行爲與我方無關”,這類說辭在現行監管規則下已失去法律效力。
只要代理商行賄行爲與產品銷售直接掛鉤,且能追溯至生產企業的銷售策略、利益分成,生產企業就難辭其咎,輕則被警示約談、限制涉案產品掛網,重則被納入失信名單、全面禁入市場,跨國巨頭也不例外。
過去“重罰款、輕禁入”的寬鬆時代一去不返,如今任何醫藥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內資外資,一旦觸碰商業賄賂紅線,面臨的都是“刑事坐牢+市場死亡”的雙重毀滅性打擊。

05 2026年,醫藥反腐的“系統治理”元年
2026年1月,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將“持續深化羣衆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列爲年度重點工作,明確在金融、醫藥等12個重點領域深化腐敗整治。在醫藥領域,整治重點直指藥品、高值耗材、醫用設備採購等關鍵環節,嚴查“帶金銷售”、學術會議利益輸送等問題。
幾乎在同一時間,國家醫保局啓動打擊醫保藥品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專項行動,以藥品追溯碼重複結算疑點線索爲抓手,全鏈條打擊倒賣“迴流藥”。
從刑事司法到紀檢監察,從醫保基金監管到招採信用評價,醫藥領域的監管手段正在形成一張全鏈條、穿透式、多維度的法網。用法律從業者的話說,2026年醫藥反腐已從“個案打擊”進化爲“系統治理”。
《解釋(二)》的落地,標誌着中國醫藥行業的“合規紅利期”正式結束,“灰色空間”被全面清零。
2023年醫藥反腐風暴席捲全國,2024年6萬名醫藥領域人員被立案,再到2026年《解釋(二)》出臺,這場反腐大戲已經走過“風暴期”“高壓期”,正式進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統化”的深水區。
對於醫藥企業而言,一是現在就主動合規改造,二是在5月1日後被動接受刑事審判。留給企業“緊急避險”的時間不多了……
作者 | 德勝.L
來源 | 健康凱歌
編輯 | 符媚茹 高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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