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14日,在遠東軍事法庭審判席上,對南京大屠殺的審判過程中,日本辯護律師團稱這不屬於戰爭罪行,因爲當時“中國未對日本宣戰,雙方不在戰爭狀態”。
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規定,戰爭罪行的認定必須以交戰狀態存在爲前提。

而蔣某人直到1941年12月9日——即珍珠港事件爆發兩天後才正式對日宣戰。在此之前,儘管雙方實際交戰已持續四年有餘,但法律上僅被日方稱爲“事變“,中方則定義爲“特別軍事行動“。
這種法律狀態的模糊性,被日方辯護律師團充分利用,他們主張南京大屠殺發生時中日尚處“非戰爭狀態“,因此不適用戰爭罪條款。
正當法庭辯論陷入僵局之際,檢方突然拋出一份塵封的外交檔案——1928年6月4日日本關東軍策劃的皇姑屯事件。
根據當時國際法權威學者奧本海的論述,對主權國家元SH的蓄意謀刺同樣構成“事實宣戰行爲“。

皇姑屯事件的遇害者張作霖當時的法定頭銜是“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這是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組織大綱》確立的最高軍政職務。
而南京方面則一直承認所有北洋時期的國際法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說得簡單一點,就是皇姑屯事件是日本暗殺當時的中國的國家元SH的行爲,已自動觸發戰爭狀態的法律效力,哪怕蔣本人一直沒有對日宣戰,雙方也已經自動進入戰爭狀態。
這一法理論證得到法庭採信,並因此產生了三重法律效果:首先,將中日戰爭起點前移至1928年,使南京大屠殺明確處於交戰狀態期間。

【南京大屠殺主犯松井石根】
其次,證實了日本長期違反《巴黎非戰公約》,其“不宣而戰“屬故意規避國際法責任。最後,確立了政權的連續性原則,粉碎了日方“多次政權更迭導致法律主體變更“的狡辯。
美國檢察官約瑟夫·季南在結案陳詞中強調:“從炸亖大元帥的鐵路到堆滿屍體的揚子江,日本侵略者用同一條法律繩索捆住了自己的雙手。“
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保存的審判記錄顯示,當法庭宣佈採納皇姑屯事件作爲戰爭起點時,旁聽席上多位倖存者失聲痛哭。
歷史學者張憲文指出:“法律上的技術性辯論背後,是三十萬亡靈等待了八年的正義。用北洋大元帥之亖來證明南京平民遇難的戰爭性質,這個悖論本身就是對侵略者最深刻的諷刺。“

東京審判中國代表團顧問倪徵燠在後來的回憶錄中披露,關於使用皇姑屯事件的法律策略曾引發內部爭論。
部分英美法系律師認爲此舉可能模糊焦點,但中國檢察團隊堅持“必須切斷日本逃避法律責任的任何可能“。
事實證明,這個看似迂迴的法律論證,不僅夯實了南京大屠殺的戰爭罪定性,更揭示了日本侵華戰爭的系統性和連續性。
當代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本蘇達在分析此案時指出:“東京審判確立的''持續性武裝衝突''原則,至今仍是處理歷史遺留戰爭罪行的重要法理工具。“

這次的審判創下了三個重要判例:一是國家元SH遇害的戰爭法效力不受政權更迭影響;二是實際交戰狀態優先於形式宣戰程序;三是系列暴行可追溯至最初戰爭行爲的時間節點。
這些原則在後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審理米洛舍維奇案時被援引,成爲處理持續性武裝衝突中罪行認定的重要參考。
一個本來事實明確的案例,卻搞得如此複雜,不採用迂迴策略,幾乎就要被日本鑽了空子。只能說蔣某人實在是FW,而且是廢到令人髮指的地步。

淞滬會戰幾十萬將士在前線和敵寇打得血肉橫飛的時候,他還躲在後面向日本賠付甲午戰爭的賠款,怎麼對得起前線犧牲的將士?
至於張大帥,聰明如石原莞爾可能也不會想到,他活着的時候能坑它們的錢就算了,人沒了快20年了還再能狠狠的給它們一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