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田永明故意殺人案依法再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該案原審死緩判決得以糾正,引發社會對罪刑相當、司法公正及刑罰尺度的廣泛討論。
經法院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田永明的犯罪情節惡劣且主觀惡性極深。1996年9月,田永明強姦趙某某後惡行敗露,持刀報復趙某某被依法判處刑罰,2002年7月刑滿釋放後,其並未悔改,仍伺機報復趙某某。同年11月13日,田永明持刀闖入趙某某家中,村民劉銘富見狀上前攔阻,被其刺死,趙某某也被其刺致輕傷。作案後,田永明長期潛逃,直至2022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該案一審由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永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田永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鑑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後經審查,該案原判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量刑不當的情形。2025年10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該案啓動再審程序。再審法院審理認爲,田永明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持刀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遂作出改判死刑的再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再審程序的啓動並非基於檢察院抗訴,而是法院發現原審判決存在錯誤後依法啓動,這一程序既遵循了“上訴不加刑”的訴訟原則,也體現了司法機關糾正錯誤、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據悉,田永明潛逃20餘年,期間我國刑罰體系不斷完善,死刑適用更加註重罪刑相當與寬嚴相濟,而該案的改判,正是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踐行——即便涉案人員潛逃多年,其罪行的嚴重程度並未改變,司法機關仍會依法作出與其罪行相匹配的判決。
該案引發的相關討論,核心圍繞罪大惡極罪犯的刑罰尺度展開。對於故意殺人、累犯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應堅持依法嚴懲,彰顯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和對惡性犯罪的震懾;同時,也要注意到刑罰適用中的公平性與嚴肅性,刑罰裁量應嚴格以法律條文爲依據,以犯罪情節爲標準,杜絕人爲操作空間,確保同案同判、罪刑相當。

我國刑罰的適用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堅決維護被害人的正當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對於罪大惡極、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懲,是法律的應有之義;而對於具有法定從寬情節的罪犯,依法從寬處理,同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田永明案的再審改判,充分說明我國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主動糾正司法錯誤,全力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