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1.21億餘元 劉躍進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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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3

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1億餘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躍進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檯央視記者 奚丹霓 馬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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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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