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住酒店後攀爬7樓的樓道窗戶墜樓,時隔5天才被他人發現已死亡,警方排除他殺與刑事可能。經查,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爲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
盧某家屬認爲酒店未安裝窗戶限位器、疏於安全管理且未及時發現盧某墜樓,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酒店索賠57萬餘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書,駁回盧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男子墜樓5天后被發現死亡
警方排除他殺及刑案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6月26日16時35分許,盧某進入被告某酒店前臺辦理入住,經過覈驗身份,盧某入住某酒店7樓某房間。6月27日凌晨2時許,盧某手持水杯來到酒店大門口,稍作停留後,進入酒店東側的某網吧,3時許再次返回酒店,進入自己房間。
某酒店7層樓道東側監控視頻顯示:6月27日6時30分許,盧某光腳、未穿外衣褲從其房間走出,由東向西朝樓道盡頭的窗戶走去。盧某來到窗戶邊,踩在窗臺上,攀爬至上面可打開的右側窗戶處,先將窗戶向內打開,多次借力將外側窗紗損壞,窗紗掉落後,盧某又將頭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戶外面,雙腿一內一外橫跨趴在窗框上,約十幾秒鐘後墜落。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到退房時間時,盧某未辦理退房和續住,酒店工作人員電話聯繫盧某未接通,後酒店爲該房間預留了三天時間。三天後,酒店依舊無法聯繫到盧某,故將盧某的行李拿出房間進行保管。
2025年7月2日17時22分,案外人徐某發現有人躺在某酒店旁邊衚衕的地上,疑似已經死亡,故撥打110報警。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後,經瞭解,6月27日6時32分許,盧某從某酒店7樓西側樓道窗戶墜樓身亡,後出具《死亡證明》,證明經現場勘查及法醫判定排除他殺,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酒店已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爲,首先,限位器的安裝是爲了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進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經查看現場,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爲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法院認爲該高度遠超普通人身高,且爲不可打開的狀態,足以保護人身安全。從監控視頻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戶的打開角度,尚不足以讓一個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輕易通過。即使案發當時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如不主動實施攀爬窗戶並將身體置於窗戶外的行爲,不足以發生墜樓事故。
其次,盧某作爲成年人,其爬到高約2米的窗戶位置,並採取暴力方式,將上方窗戶打開,將安裝的窗紗毀壞,攀爬出無法容納其體型的窗戶,將頭和身體探出窗外,橫跨趴在窗框上導致其意外墜落,其系置自身安全於不顧。即使該位置安裝有限位器,也並不能阻攔其暴力破壞窗戶、追求危險結果的主觀意願及所可能產生的危險後果發生。再次,盧某墜落的窗戶爲消防窗戶,且已通過了消防驗收,能夠證明其設置符合相應規定。綜上,法院認爲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對入住其酒店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範圍內,被告在盧某入住時進行了身份覈查,在酒店大門、電梯、樓道等地安裝了監控,大廳設置有安保人員,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監控的安裝及安保人員的配備應平衡起到安全預防及保護客人隱私的雙向作用,原告主張被告應實時關注監控、適時在樓道巡查以發現客人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爲,該主張超出了酒店應盡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範圍。被告在事後未及時發現、延誤報警,與盧某的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對原告的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認爲被告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盧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盧某家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覈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