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員工可以"說走就走",企業卻不敢"說開就開"?

由 月影說職場 發佈於 職場

'25-07-24

凌晨3點,某創業公司老闆老陳盯着電腦發呆。
技術主管小王下午發了一條微信:“世界很大,我想去看看”,然後直接退羣消失。
老陳苦笑:“員工可以隨便離職,我要是隨便開人,勞動仲裁分分鐘教我做人。”

這場景每天都在職場上演——
員工可以“裸辭”,企業卻必須“按規矩辭”。
爲什麼會有這樣的“雙標”?今天我們就來扒一扒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現實考量。



一、法律爲什麼“偏袒”員工?

1. 勞動關係本質:強者與弱者的博弈

  • 員工是弱勢方:單個勞動者面對企業,議價能力天然不對等。
  • 企業是組織體:有HR、法務、資金,甚至能請專業律師團隊應對糾紛。

2. 法律的天平:傾斜保護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員工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即可離職,無需理由。
  • 但企業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1條,否則就是“違法解除”,賠2倍經濟補償金36

3. 社會穩定的需要

  • 員工失業可能影響家庭生計,法律必須保障基本就業穩定。
  • 企業辭退不當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如大規模裁員爭議)。


二、企業不能“無故辭退”的三大核心原因

1. 避免企業濫用權力

  • 如果企業可以隨意開除員工:
    • 老員工可能因“工資高”被清洗;
    • 懷孕女員工可能被變相逼退;
    • 反對加班文化的員工可能被“優化”。

2. 保障經濟補償,減少社會矛盾

  • 合法裁員:企業需支付“N+1”甚至更高補償(如華爲“N+4”)。
  • 違法開除:直接賠2N,還可能被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3. 程序正義:企業必須“自證清白”

  • 員工離職無需解釋,但企業開除必須提供證據:
    • 嚴重違紀?需有書面警告記錄;
    • 績效不達標?需有考覈文件支持;
    • 經濟性裁員?需報備工會和勞動部門。


三、現實中的“雙標”案例

案例1:員工瀟灑離職 vs. 企業戰戰兢兢

  • 某95後設計師:上午提離職,下午收拾東西走人,公司只能認栽。
  • 某電商公司:因“組織架構調整”裁掉10年老員工,被判賠24萬。

案例2:員工“說走就走” vs. 企業“步步驚心”

  • 程序員小李:因“領導PUA”直接離職,仲裁後仍獲賠失業金。
  • 某製造業企業:因未走“工會程序”開除員工,被判賠償+恢復勞動關係。


四、企業如何應對這種“不平等”?

1. 合法合規是底線

  • 建立完善的績效考覈制度,避免“無證據開除”。
  • 辭退前務必諮詢法務,確保程序合法。

2. 用“柔性管理”降低員工流失

  • 提高福利、優化晉升機制,讓員工不想走。
  • 核心崗位設置競業限制或服務期條款(需額外補償)。

3. 學會用“協商解除”減少衝突

  • 員工想走?可以談“N+1”甚至更高補償,換一份保密協議。
  • 避免硬剛,減少仲裁風險。


五、總結:這不是“雙標”,而是平衡

法律之所以允許員工自由離職,卻限制企業隨意辭退,本質上是爲了:
保護弱勢勞動者,避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
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因失業引發的社會問題;
促進勞資關係公平,讓企業更謹慎對待人力資源。

對員工來說:珍惜自由離職的權利,但也別濫用,職業信用很重要。
對企業來說:合規管理纔是長久之道,別因小失大。

職場沒有絕對的“公平”,但法律至少確保了一件事——
員工可以“任性”,但企業必須“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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