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賬號“掛人”並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構成名譽權侵權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 | 蘇琦
6月12日,爲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否定和整治,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六個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之一,涉及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行爲侵權。這起案例是利用網絡賬號“掛人”並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的案件,構成名譽權侵權。最高法院發佈稱,涉案賬號系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即粉絲基於對該演員的關注聚集在該賬號中,形成特定的討論組),由孟某手機綁定、高某身份信息實名註冊,孟某、高某對該賬號共同管理使用。觀衆陳某在觀看前述知名相聲演員的演出後,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佈觀後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絡社交平臺發生爭執。前述涉案賬號發佈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的消息網址鏈接,並置頂公開投訴模板,號召該相聲演員的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陳某的社交賬號還收到衆多粉絲的私聊辱罵。隨後,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表觀後感,後與個別粉絲髮生言語爭執。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爲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爲賬戶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爲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陳某損失。最高法院公開發布稱,該案具有典型意義。網絡賬號的使用者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容易使公衆對“被掛者”的形象和名譽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甚至逐漸演變爲對“被掛者”的網暴,製造社會矛盾和衝突。對此,應予杜絕和制止。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得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誹謗、網暴等行爲。本案裁判結果有利於幫助提高公衆法律意識,使社會知曉組織特定羣體在網絡平臺惡意、批量地以言語攻擊他人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損害。對於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減少網絡暴力也具有積極意義。一墨律師事務所的金家銘律師,深耕文化娛樂法律服務。金家銘律師對《財經》表示,粉絲互撕一般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及個人信息。具體來說,行爲人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嚴重影響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的可能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權;擅自發布、散播他人照片的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擅自公開他人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行蹤信息、健康信息等的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個人信息。前述侵犯他人人格權權利的行爲,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金家銘認爲,該案將粉絲“掛人”,也就是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的行爲,引起“被掛者”遭受網暴的行爲,認定對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將被號召粉絲的“網暴”行爲和後果歸責於號召者,有利於進一步引導網絡用戶理性發言,整治“飯圈”亂象,營造積極健康的網絡生態。關於粉絲羣體在網上互撕謾罵、應援打榜、造謠攻擊等出現的侵權案例,最近引起最高法院的關注。就在5月26日,最高法院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系列第二批典型案例時,在六個案例中也有一起粉絲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表示,粉絲羣體在網上互撕謾罵、應援打榜、造謠攻擊等行爲,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清朗網絡環境,人民羣衆反映強烈。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認定粉絲在追星過程中侮辱、誹謗他人,可構成人格權侵權,爲網絡用戶身份確定、侵權行爲界定等問題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於進一步引導網絡用戶理性發言,促進依法治理“飯圈”亂象,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目前,多個部門正在持續打擊文娛領域“飯圈”亂象。今年4月,網信部門表示持續打擊文娛領域“飯圈”亂象,近期督促網站平臺依法依約關閉和長期禁言處置一批低俗炒作緋聞、醜聞、八卦的違法違規賬號。此前的1月,國家體育總局表示,把“飯圈”亂象治理作爲當前緊迫任務抓緊抓實。此前公安部門表示高度重視打擊整治網絡“飯圈”亂象,並與宣傳、網信、文旅、廣電等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有效督促網站平臺、相關機構切實加強“飯圈”羣體線上線下行爲的管理。6月12日,最高法院表示,當前,互聯網廣泛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方興未艾,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迅猛展開,人們生活品質大幅提升,經濟社會發展也按下了加速鍵。網絡、信息技術的進步,也使得社會個體高度互聯和人際關係深度重塑,社會變化加劇。在此過程中,充分重視和嚴格落實民事主體基本權利保障,不僅是依法實施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新興技術向上向善發展以及和諧有序社會秩序構建的必然要求。實踐中,運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情形並不鮮見,侵權方式和手段相較於傳統人格權侵害案件也表現出更多的隱蔽性、複雜性,需要準確識別和依法救濟。 最高法強調,統籌人格權保護和網絡侵權懲治,拓展技術蓬勃發展清朗空間。人格權侵權案件中,有的不僅侵害了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而且污染網絡空間,毒害社會風氣,爲網絡充分運用和技術進一步發展埋下隱患,法院對此予以堅決懲治。通過案例引領,力求從源頭避免侵權、杜絕網絡暴力,營造良好網絡氛圍。下一步,最高法院將繼續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權案件的裁判和監督,確保在網絡、信息技術快速發展進程中更充分、更及時、更周延地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促推新興技術在法治軌道上健康、迅速地發展和攀升。

責編 | 張生婷
題圖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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