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我雖然成年了,但還沒有高中畢業,我想讀書……”2024年初春,某中學高三教室裏,剛滿18歲的小凱低頭用手機通話,聲音有些發顫。
他的課桌上攤開的不是習題冊,而是一紙訴狀——走投無路的他將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要求他提高撫養費,直至自己“能夠獨立生活爲止”。
電話那頭的父親語氣中透着疲憊:“我已經養你到成年了,現在我有新的家庭、孩子,憑什麼還要我繼續付錢?你也該體諒我。”
這不是一場簡單的父子爭吵,而是一起觸及當代中國家庭結構、法律邊界與代際責任的典型案件。現實生活中,不少像小凱這樣“成年卻未自立”的年輕人,正走入法庭,試圖在法律與親情的夾縫中,尋找自己的生存空間。
小凱的父母在2008年離婚,那時他才2歲。法院將監護權判給母親,父親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
2012年,父親再婚,次年生下幼子,他和小凱本就脆弱的父子關係更加疏遠。而這時,母親失業了,只能靠打零工維持生計,隨着小凱年齡增長,學業和生活開銷上漲,經濟壓力越來越大。更讓小凱難以接受的是,從2024年4月起,父親停止支付撫養費。
“我不是不體諒他,可我連購買學習資料的錢都要向同學借……”小凱在法庭上忍不住落淚。小凱父親還是那句話:“他已經成年了,我沒有義務再養他。”

“成年”是否意味着“獨立”?作爲小凱的代理律師,我指出,小凱是一名高三學生,沒有經濟來源,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父親的斷供直接威脅到他的學業與基本生存。
小凱父親的律師則反駁:“‘成年’意味着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如果所有在校大學生、高中生都繼續向父母索要撫養費,那‘成年’的意義何在?父母的負擔何時纔是盡頭?”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定義務。‘成年’不等於‘獨立’,尤其是在教育階段尚未完成、勞動能力尚未形成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小凱的實際需要、小凱父親的收入水平及當地生活成本,判決小凱父親自2024年4月起,每月向小凱支付2500元撫養費,直至其高中畢業。
小凱父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在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父母的撫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也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動終止。保障子女完成基礎教育,是父母責任的合理延伸。
很多人誤以爲,孩子年滿18週歲,父母就可以“解脫”了。但現實中,很多孩子在這個年齡仍處於高中階段,沒有收入來源,也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如果父母此時斷供,他們很可能被迫輟學,甚至陷入生存危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之所以將“高中及以下在校學生”納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範疇,正是基於對我國教育階段現實情況的考量。高中教育屬於基礎教育,學生通常不具備兼職或全職工作的條件,仍需家庭支持。

這起案件並非孤例。近年來,隨着教育週期延長、就業壓力增大,越來越多“成年子女”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繼續支付撫養費。法院在判斷子女“是否獨立”時,越來越注重實際情況而非年齡。法律不是鼓勵“啃老”,而是保障“成長”,父母的撫養義務,本質上是對子女成長過程的保障。
這場父子之間的官司具有深遠的意義。它提醒我們,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更是對現實生活的回應與關懷。在“成年”與“獨立”之間,還有一段叫“成長”的路。而這段路,依然需要父母的陪伴與支持——不僅是情感上的,也是法律上的。
隨着教育成本的不斷攀升,家庭在孩子基礎教育階段的投入已成爲不可忽視的經濟負擔。尤其對於離異家庭、多子女家庭或經濟條件有限的家庭而言,如何在法律義務與生活現實之間找到平衡,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
另外,隨着社會對“成年即獨立”的傳統認知逐漸鬆動,法律與倫理也在不斷調整對“家庭責任”邊界的界定。
父母的撫養義務,並非無休無止,但也絕非在孩子18週歲生日那天戛然而止。它是一個漸進的、有條件的過程,取決於子女的實際需要與父母的經濟能力。

02
律師說法
一、成年不等於獨立,法律保障基礎教育階段子女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明確規定,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負有撫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進一步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納入保障範圍。
這意味着,即使子女已滿18週歲,只要其仍在接受基礎教育,父母就不能以“已成年”爲由拒絕履行撫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於2021年3月16日的解答中也強調,在校就讀的子女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有三:
1.年齡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2.年齡滿18週歲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學校就讀的學生。
3.成年子女已經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撫養費數額可隨實際情況調整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8條,子女在原有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生活、因上學或患病需要增加等情形下,有權要求父母提高撫養費。
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保撫養費數額合理可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2條,民法典第1067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三、父母的撫養義務是持續且動態的
父母的撫養責任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着子女成長階段、教育需求、健康狀況等因素動態調整。法律鼓勵父母在子女成年前後保持溝通,合理規劃撫養安排,避免因經濟糾紛影響子女成長與家庭關係。
小凱與父親之間的糾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倫理與社會責任的縮影。在快速變遷的社會結構中,傳統的家庭模式與代際關係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法律的存在,不是爲了製造對立,而是爲了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建立秩序,在成長與責任之間找到平衡。
每一個“小凱”的背後,都有一個渴望被理解、被支持的靈魂;每一個“小凱父親”的身上,也都揹負着現實的壓力。唯有在法律與情感的雙重引導下,才能共同搭建起一座通往理解與成長的橋樑。
本文摘自《婚姻與家庭》雜誌
原標題:《高三兒子向父親索要撫養費,法院如何認定“獨立生活能力”》
一審:曹 磊
二審:李 津
三審:趙海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