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明確了12類違紀發放的津貼補貼行爲,敬請自查

由 家常菜日記 發佈於 美食

'25-06-07

近期,爲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中紀委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2類違紀發放的津貼補貼行爲,各單位需高度重視並開展自查自糾,該解釋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

違規新設或繼續發放明令取消項目

一些單位違反規定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例如,相關部門早已取消某類特殊崗位津貼,但部分單位仍在偷偷發放,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規定。

超標準、超範圍發放

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也是常見的違紀行爲。各地區、各單位都有相應的津貼補貼標準和範圍,若不按照規定執行,隨意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就屬於違規。比如,擅自提高基層工作補貼標準,或者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補貼。

違規普發獎金

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公務員獎勵有嚴格的制度和程序,不能以所謂的“活動獎”“項目獎”等名義隨意給全體職工發放獎金。

雙重開支費用

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例如,已經發放了交通補貼,卻仍然報銷私人交通費用;發放了通訊補貼,還繼續爲職工支付高額的通訊費。

違規發放加班等補貼

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加班、值班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發放有明確的條件和標準,不能隨意發放。比如,職工沒有實際加班卻發放加班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的計算方式發放未休年休假補貼。

擅自提高改革性補貼標準

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改革性補貼的標準是經過嚴格制定的,各單位不得擅自提高。

超標準繳存公積金

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有規定的比例和基數,一些單位爲了給職工謀取更多福利,超標準繳存公積金,這也是違紀行爲。

以其他形式發放

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津貼補貼應以合法合規的貨幣形式發放,不能通過這些變相的方式進行。

執收執罰掛鉤發放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這種行爲會導致執法人員爲了獲取更多補貼而亂收費、亂罰款,嚴重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違規使用專項經費

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工會會費、福利費等專項經費有其特定的用途,不能挪作他用發放津貼補貼。

借活動變相發放

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例如,以舉辦活動爲名,給職工發放購物卡等。

其他違規行爲

除了上述10種明確的行爲外,還有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爲也在禁止之列,各單位要對照這12類違紀行爲認真開展自查,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有關責任人員若違反規定,將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津貼補貼發放合法合規。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