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判決書披露,原告在獲得涉案專利權的短短五天之後,即向宇樹科技提起訴訟,其並未實際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範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
文|《財經》研究員 樊朔
編輯|朱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專利權訴訟的判決書。被告爲正處於IPO(首次公開募股)衝刺期的宇樹科技,原告爲一家名爲露某美的公司,其經營範圍爲:食品互聯網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農副產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
2025年7月,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宇樹科技“Gox”機器狗侵害了其名爲“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號爲201610396363.0。要求法院判令宇樹科技賠償其經濟損失500元,實際金額及專利使用費以人民法院審計爲準,並按侵權獲利的3倍-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定,宇樹科技“Gox”機器狗構成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後,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二審中一度將索賠金額變更爲8000萬元,隨後又變更爲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措辭嚴厲地指出,原告在一審、二審中的行爲“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其意一方面在於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在於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違背誠信原則,予以譴責。

取得專利五天後起訴宇樹侵權
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宇樹科技“Gox”機器狗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三項關鍵技術特徵,或構成等同特徵。這三項關鍵技術特徵分別爲:“可變色的仿生毛皮”“液位傳感器”以及“氣體傳感器”。宇樹科技認爲,其產品均不具備上述三項技術特徵。
根據判決書,露某美公司認爲,宇樹科技的“Gox”機器狗的油漆、外衣服裝、手提帶都有不同的色彩,並且隨着時間、顏色的變化而變化,與“可變色的仿生毛皮”構成等同。
一審法院認爲,宇樹科技的產品資料、使用手冊均未顯示“Gox”機器狗外表包覆有“可變色的仿生毛皮”。其自動伸縮提手帶使得取物捆綁更輕鬆,與“可變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質區別。而產品上套設馬甲、背心或舞獅服等服飾與“可變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質不同。因此,宇樹科技被訴侵權產品並不具備“電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變色的仿生毛皮”這一限定的技術特徵。
對於“液位傳感器”這一技術特徵,露某美公司認爲,宇樹科技產品的足端力傳感器實現了涉案專利中的“液位傳感器”的核心功能,即足端狀態反饋,構成等同。
一審法院則認爲,宇樹產品中的足端力傳感器用於準確感知足端接觸狀態,保障平穩運動,且不能在地面有水的情況下運行。而涉案專利中的“液位傳感器”用於檢測所處位置是否有積水,及時向用戶示警,二者不構成等同。
對於“氣體傳感器”這一技術特徵,露某美公司認爲,“氣體傳感器”與宇樹科技產品上安裝的激光雷達均起到環境監測的功能,構成等同。
一審法院認爲,原告“一種電子狗”的“氣體傳感器”技術特徵是指,電子狗通過氣體傳感器可以識別主人身份,根據不同主人調用不同的反饋機制。而宇樹科技產品中激光雷達的作用在於實時獲取周圍環境的三維信息,並在行進過程中智能避障,保障機器狗和周圍環境的安全,其與涉案專利中的“氣體傳感器”不等同。
因此,露某美公司主張宇樹科技“Gox”機器狗構成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此後,露某美公司提起上訴。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露某美公司在取得涉案專利權五天後就向宇樹科技提起了訴訟。判決書顯示,該專利的原權利人是浙江建某電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日爲2016年6月7日,授權公告日爲2018年8月17日。2025年1月16日,專利權人變更爲杭州蓮某科技貿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又變更爲露某美公司。

索賠8000萬元,最高法批其精心算計
露某美公司在二審中一度將索賠金額變更爲80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嚴詞批評其“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
同時,判決書披露了露某美公司變更賠償金額的全過程。
在一審中,露某美公司要求宇樹科技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Gox”機器狗,銷燬庫存侵權產品、半成品及專用生產模具,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0元,不過實際金額及專利使用費以人民法院審計爲準;要求宇樹科技按侵權獲利的3倍-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實際金額以人民法院審計爲準。
按照露某美公司的計算方式,宇樹科技的“Gox”機器狗使用劣質技術,導致性能降低超60%,損害露某美公司的市場聲譽,擠佔其市場份額,造成直接損失超2億元。按照5%的專利許可費率計算,其損失達391.40萬元;按照30%的產品利潤率計算,宇樹科技侵權獲利達2348.41萬元。此外,宇樹科技具有主觀故意,侵權行爲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以侵權獲利2348.41萬元爲基數乘以3倍計算,宇樹科技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爲7045.23萬元(以審計結果爲準,露某美公司保留5倍賠償請求權)。
在2025年8月26日的一審庭審中,露某美公司一方面堅持請求賠償500元,一方面又主張“以人民法院審計爲準”;在2025年11月26日的二審詢問中,露某美公司將請求賠償的金額變更爲8000萬元。但是,露某美公司又於11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訴訟標的明確函》,將請求賠償金額調整爲500元。
此外,露某美公司於2025年11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先行賠付申請書》,請求判令宇某公司先行賠付8000萬元,計算方式爲侵權產品銷售額6億元×行業平均利潤15%=侵權獲利9000萬元。並稱,“主張的8000萬元先行賠付低於侵權獲利,合法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披露:“露某美公司於2025年6月25日從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專利權,其並未實際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範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其在短短5天之後,即於7月1日對宇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起訴狀中聲稱宇某公司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但其一方面僅主張50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審計爲準’。二審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審已經認定宇某公司不構成侵權、其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的情況下,請求本院先行判決宇某公司賠償8000萬元,並以此作爲賠償訴訟請求數額,但二審詢問結束後僅一天又以書面方式確定爲500元”。
對此,判決書表示:“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審中的行爲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其意一方面在於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在於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訴訟行權行爲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
露某美公司還對宇樹科技另案提起訴訟,主張其另一型號機器狗(Ax)侵害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該公司停止侵權,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500元。宇樹科技隨即提出反訴,請求認定露某美公司相關行爲構成惡意訴訟,並索賠21萬元。目前,法院尚未對露某美公司這起訴訟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