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宅基地遵循“一戶一宅”制度,目的是保障農民基本居住需求並節約土地資源。最高法明確,已擁有宅基地的村民,無權繼承其他地塊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存在五種合法的“一戶多宅”情況。

因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
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農村房屋屬私有財產可依法繼承。繼承房屋後,即便繼承人已有宅基地,也能繼續使用房屋佔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隨房走”的合法多宅。比如父母去世,子女繼承名下農房,即便子女另有宅基地,該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確權登記,不過需在不動產證書上註明“繼承取得”。《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的通知》也明確,因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應予登記,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號)指出,繼承導致的“多宅”不得簡單撤銷。
一戶多宅均具備合法手續
實際中,很多一戶多宅情況只有一處房屋有合法手續,另一處缺乏手續。若房屋在分戶前建成,且符合鄉村建設規劃,經村集體同意並公告後無異議,可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完善產權。也有部分一戶多宅中,多出的宅基地同樣具備產權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等審批手續,這類房屋遇到拆遷,相關部門應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

宅基地總面積未超過地方標準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面積不得超地方規定標準,超出部分可能需有償使用或限期拆除,拆遷時可能不予補償。有的家庭因歷史等原因有兩處或以上宅基地,但總面積未超省級規定標準,可合併按“一宅”確權。例如某農戶原有60平方米宅基地,後修繕另獲40平方米,總和未超當地120平方米標準,則兩處均合法。
合法交易取得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但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經村集體批准,可買賣農房。村民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需簽訂書面合同並經集體同意,由此形成的“一戶多宅”受法律保護。不過買方須爲本集體成員且無宅基地,且賣方不得再申請新宅基地。

符合分戶條件而未分戶
有些家庭人口衆多,符合分戶標準,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分戶手續,在宅基地分配上可能出現一戶多宅表象。只要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並且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可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上述合法“一戶多宅”情形受法律保護,村集體和村委會不能無故強行收回宅基地,否則屬違法行爲,村民可向有關執法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必要時通過訴訟解決,不過具體是否合法還需結合法律規定和地方政策判斷。

上述5種情況下造成的“一戶多宅”是合理合法的,村集體和村委會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行收回宅基地,倘若強行收回就是違法行爲,可以向有關執法部門行政複議,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