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息費“透明化”,8月起將強制“一表明示”

由 財經雜誌 發佈於 財經

'26-03-16



新規要求: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註明貸款本金金額,並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計算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


文 | 《財經》研究員 程維妙

編輯 | 袁滿

平臺以“低利率”吸引用戶,但在放款前或過程中,卻設置各種名目的“服務費”“會員費”“權益包”等,導致實際年化利率遠高於宣傳利率甚至突破監管紅線。

如此個人貸款息費亂象迎來監管新規——3月15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下稱《規定》),規定貸款人“一表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體來看,《規定》共11條,首先明確所稱“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擔的與貸款相關的各項息費,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利息、分期費用、增信服務費等正常履約成本,以及逾期罰息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應註明貸款本金金額,並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在此基礎上綜合計算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規定》稱。

《規定》同時明確所稱“貸款人”是指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作機構是指在營銷獲客、擔保增信等領域與貸款人合作開展個人貸款業務的第三方機構。

由於當前部分個貸業務營銷獲客等環節廣泛依賴於第三方合作機構,《規定》指出,貸款人應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對合作機構違規違約行爲及時採取糾正措施,情形嚴重的,應採取終止合作、依法追償損失、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在操作流程上,《規定》要求,現場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上簽字確認。線上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通過彈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由借款人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確認。線上消費場景下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應當在消費訂單支付頁面以顯著方式清晰展示綜合融資成本相關信息。

“這份文件的出臺,表明並非禁止收費,而是讓收費‘上桌’(透明化)。”有行業人士說道。

實際上,監管此前就已亮劍,提出息費透明化的要求。2025年4月出臺的“助貸新規”明確將增信服務費等隱性費用納入綜合融資成本覈算,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今年“3·15”前夕,金融監管總局約談了五家平臺運營機構,要求清晰明確披露借貸產品息費信息。

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貸款人需要調整業務流程及系統、修改合作協議等,《規定》設置了過渡期。此外,還採取“新老劃斷”原則,明確新增業務嚴格按《規定》要求開展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

對於借款人,《規定》也提醒,在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合理評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負債能力,避免過度負債,選擇正規渠道借款。借款人應當關注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充分了解融資成本項目、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年化水平、收取主體、違約責任等信息。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