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林雪的父母是做餐飲行業的,有了一些積蓄後,林母開始做投資,用賺到的錢在上海購買了一套別墅,登記在一家三口的名下。
喬遷那天,一家人在一起慶祝,林雪覺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可惜,隨着生意越來越忙,林雪的父母聚少離多,感情逐漸淡薄。高中時,林雪出國讀書;大學時,父母離婚了。
母親告訴林雪,其他財產都分割清楚了,只有那套別墅仍舊是三個人的名字,父母即便離婚,也依舊能做家人。
林雪畢業後在國外工作,偶爾回國,便暫住在那套別墅中。幾年後,林母重新組建家庭,和繼父生了一個弟弟。爲了方便弟弟上學,繼父提出讓他在別墅裏暫居,戶口也落在那裏。林雪同意了繼父的請求。後來,她將父親接到身邊照顧,自此便不常回國。
多年後,林雪的母親被查出患有癌症。因擔心影響林雪的生活,通電話時母親並未告知她。直到母親去世,繼父通知林雪來參加葬禮,她才知道母親曾患重病。葬禮後,還未從悲傷中走出的林雪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繼父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將別墅中屬於林雪母親的份額作爲遺產進行分割。

繼父認爲,林雪的父母將別墅登記在林雪名下時,並沒有約定份額,應當根據貢獻度來分割。登記時林雪還未成年,對家庭財產沒有任何貢獻,而購買別墅時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林雪母親的投資收益,因此,林雪母親是別墅的主要財產貢獻方。據此,繼父要求認定別墅50%的份額屬於林雪母親的遺產。
同時,繼父還提出,因林雪長期在國外,沒有陪伴和照顧林母,林母患病後,林雪也從未探望,應當少分遺產。而繼父與弟弟作爲與林母共同生活的人,對林母盡到了主要的照顧義務,應當多分遺產。
一審中,法院認爲,在繼承人範圍上,因林雪的母親未留有遺囑,所以別墅中屬於林雪母親的份額,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林雪、繼父、弟弟三人繼承。
在取得別墅產權時,林雪尚未成年,所以林雪名下相應的產權份額,應視爲父母對她的贈與,又考慮到林雪並未實際出資,法院最終酌情確定林母與林父各享有房屋40%的份額,林雪享有房屋20%的份額。
讓林雪無法接受的是,法院認爲,林母生前與繼父長期共同生活,繼父在林母患病後對其予以了照顧,而林雪未盡照顧義務,所以,繼父應適當多分遺產,法院酌情確定爲繼父獲得40%的遺產份額,弟弟及林雪均獲得30%的遺產份額。
繼父在庭審中提出,他和弟弟長期居住在別墅中,戶口也登記在此處,而林雪移居國外多年,從資產利用角度考慮,請求法院將別墅判歸自己所有。這項請求,因爲涉及林雪父親這個“案外第三人”而被法院要求另案起訴。
在林雪看來,別墅是她對過去的“家”和自己的留念,她無論如何都不能失去別墅的所有權。基於以上兩點,林雪委託我們對繼承案件進行上訴。

首先,針對共同共有人的房屋分割比例問題,因林雪父母當初未明確各自佔有的份額,導致法院判決需要考慮貢獻度問題,這一點很難改判。
其次,針對林雪是否“未盡照顧義務”,我們認爲,林雪並非不盡照顧義務,而是因林母的隱瞞導致沒有盡照顧義務。林雪雖身在國外,但常和母親電話聯絡、給母親購買物品,已盡最大努力關懷了,只要證據充分,可以力爭改判。
最後,針對房屋歸屬問題,我們建議林父寫一份協議,將名下房屋份額贈與林雪,如此,林雪名下至少有70%的房屋份額,可嘗試在二審中努力與對方達成調解,在繼承案件中確認房屋的歸屬問題。
開庭那天,面對我們提供的海量電話、微信溝通記錄、物品購買記錄等證據,以及“並非不盡義務而是不能盡義務”的主張,庭審的風向逐漸傾向於林雪是否盡照顧義務這一點上,一審法院的認定有待商榷。藉此機會,我們拿出了林父的贈與協議,提出現在不存在涉及第三人的情況,可以在本案中就房屋所有權歸屬一併進行調解。
在改判的壓力下,繼父和弟弟勉強同意進行調解。我們拿出別墅的市場價查詢結果,告訴他們,如果想要取得別墅的全部產權,需要購買林雪名下的房屋份額,約支付3000萬元,且要求一次付清。此時,繼父和弟弟產生了動搖。
最終,我們以在別墅上給繼父和弟弟設立一段時期的居住權,以及約1200萬元的折價款爲條件,拿下別墅的全部產權。

02
律師說法
1.爲何已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子也能被分割?該如何避免
父母離婚時,將一部分共同財產讓渡給孩子,是責任感與愛的體現。這種方式雖好,但父母若未有明確的約定,就容易如本案一般,爲將來的爭端埋下隱患。那麼,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呢?我們先從認識房產登記的兩種形式開始。
家庭內部的房產登記,一般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未約定具體份額,只是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這種情況在法律中稱爲“共同共有”。它代表着,在提出分割時,所有在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不區分份額地對房屋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一旦要求分割,因未明確約定份額,將會由法院根據貢獻度大小等因素,酌情對各共有人佔有的份額進行判決。本案中林雪就是這種情況。
第二種,明確在房產證上登記了所佔的份額,例如在房產證上寫明父母和孩子各佔1/3的比例,這種情況在法律中稱爲“按份共有”。它代表着,在分割前,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分割時,則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因此,進行房屋登記時,明確約定好各自所佔的比例,可以預防爭端的出現。
2.若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將房子給孩子,過戶前一方反悔了,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在過去確實非常棘手,因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贈與在完成過戶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的。這種情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出臺後有了很大改觀。
根據新規第20條規定,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文摘自《婚姻與家庭》雜誌
原標題:《父母贈房需注意:“有名字”≠“均分”》
作者:沈婧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深耕婚姻家事、財富管理法律服務領域,是專注於爲家族(家庭)提供財富規劃的專業律師事務所。
一審:曹 磊
二審:李 津
三審:趙海旭




